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2024-05-20 03:10

1. 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是各国宏观经济管理中不可忽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潜力如何,首先取决于宏观经济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只有具有充分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带来稳定一贯而又机动灵活的货币政策,这正是健全的宏观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中央银行,是确保货币政策法律机制健康运作的首要条件。而就独立性而言,德国的中央银行最具代表,其现已成为独立体制的代名词,成为当今众多经济学家和金融组织所有、推荐的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不例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有两个部分,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世界各国中,德国拥有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特色在《联邦银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法的核心即在于为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地位提供了合法的制度保障。 德意志联邦银行组织独立性方面的考察《联邦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虽然该条接着规定了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2.9亿德国马克归联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赋予联邦银行完全的自主权,其组织上不受总理的领导,不受政府的监督,也不受银行监督局的检查。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对央行的业务不得进行干涉。该法第12条规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与职权时,联邦银行不受联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组织机构上,联邦银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也是独立于政府单独行使最高管理权的。另外,德国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证了其组织上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具有最高国家行政级别,直接向议会负责,其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这就使得联邦银行行长不受总统和政府更迭的影响,从人事组织上保证了联邦银行各项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延续性。联邦银行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考察《联邦银行法》对上述两者关系问题非常重视,并设专章(第3章)对此予以专门规定。联邦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体现着联邦银行的最大特点,亦即,中央银行对政府和议会的适当程度相当独立性,从而保证央行能够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规定的包括稳定货币在内的一切任务。一方面,《联邦银行法》明确规定,联邦银行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活动时不受政府的干预,虽然联邦政府的代表有权出席联邦银行董事会,有权向其提出建议,但无最后之表决权,只能提出异议,可要求董事会推迟表决,但最多只有两周。另一方面,该法也规定联邦银行在保卫本身任务的前提下,有责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并与之合作,就具有重大货币政策意义的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并应政府的要求回答问题和提供情报。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联邦银行必须与政府合作紧密合作的义务与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原则是不矛盾的。因为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根据“经济稳定增长法”,联邦政府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都必须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同时有利于达到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外汇平衡和稳健而适度的经济增长。上述目的亦为联邦银行的根本目标之所在。但是,如若政府的政策偏离了上述方向,联邦银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独立依法行使货币政策权,因为对其而言,保卫货币是其一贯的、不可抗拒的唯一目的。一言以蔽之,德国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在独立基础上的紧密合作关系。职能方面考察亦十分明显从职能方面考察,联邦银行的独立性亦十分明显。《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利用本法赋予的货币政策权限,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的资金融通,以达到保卫货币的目的,并从事国内外支付事务的银行清算。并且,联邦银行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具体的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包括以下几点,但应当指出的是,联邦政府每项职权的行使,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专属职权。首先,发挥中央银行货币发行银行的职能。按照《联邦银行法》,联邦银行有垄断发行货币的权力,并且应当确保有效控制货币流通量,维持货币稳定。其次,实施“银行的银行”职能,即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联邦银行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对银行信贷的控制,其手段有最低准备金政策、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存款政策。再次,实施“国家的银行”的职能。《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对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和邮政等公共部门以及某些特色机构,按照市场利率发放贷款。在该职能实施时,央行独立性的缺失是最容易导致灾难性的通货膨胀。因为,一旦央行丧失独立性沦为政府筹款的工具而任意扩张政府信用,极有可能导致政府向银行无限透支和任意扩大货币发行,从而引发通货膨胀。因此,德国法律第20条规定了联邦银行向政府公共部门贷款的最高限额,这亦是为保证央行独立性的一项措施。最后,货币储备管理者的职能,亦即联邦银行作为德国官方货币储备的唯一机构,有责任保证国家国际现金支付的能力,这也是联邦银行独立行使职权的职能。

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2.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介绍

德意志联邦银行(德语:Deutsche Bundesbank)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同时也是欧洲中央银行系统(ESCB)的一部分。由于它的实力和规模,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此组织中最有影响力的成员,德意志联邦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同位于德国法兰克福。

3. 德意志银行是不是央行

  不是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德意志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
  德国于1957年6月26日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废除了两级中央银行体制,在合并、改组州中央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尽管各州中央银行仍然保留了自己的名称,但实质上已失去了独立性,成为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该法详细规定了联邦银行的法律形式、任务、组织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关系、货币政策权限、业务范围、年度决算、利润分配、报表制度等内容。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世界塑造了一个崭新的和独立性很大的中央银行。
  德意志银行全称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Deutsche Bank) 是一家私人拥有的股份公司,是德国最大的银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总部设在莱因河畔的法兰克福。

德意志银行是不是央行

4.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简介

德意志联邦银行建于1957年,前身是德意志各邦银行。1948年6月20日起发行德国马克,直到2002年欧元实体货币开始流通之前,德意志联邦银行一直是德国马克的中央银行。其是第一个被赋予完全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代表了被称为“联邦银行模式”的中央银行模式,和政府决定其目标的“新西兰模式”相对应。德意志联邦银行因其在20世纪下半叶成功地控制通货膨胀而受到普遍尊重,这使德国马克成为最重要的货币之一,也使得德意志联邦银行对其他很多欧洲国家拥有实际上的潜在影响力。

5. 德意志银行的在中国

德意志银行早在1872年就在上海建立了分行,当时的业务集中在给德国和中国之间的进出口业务融资。1952年,德意志银行恢复它和新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系,与中国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1981年,德意志银行作为第一家德国银行在北京建立了代表处。1993年,其广州代表处成立,不久又升格为分行。1995年开设了上海代表处。2010年3月德意志银行天津分行开业。德意志银行在中国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青岛六家分行。德意志银行北京和上海代表处在德意志银行及其客户与中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和机构客户及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其广州分行能够为中国及国际客户提供德意志银行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参与了不少大项目融资计划。如:为宝山钢铁厂提供长期出口信贷;作为牵头行,为中国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首次债券1.5亿马克;牵头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欧洲融资1.5亿美元;作为牵头行,为中国银行安排1.5亿美元海外融资;作为安排人、代理和借款人,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提供1.5亿美元银团贷款;使用杠杆租赁为中国民航提供价值3亿美元的5架飞机;为北京燕莎中心提供规模为2.4亿美元的融资,担任牵头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牵头为上海海星造船公司发行H股股票,筹资2.08亿马克。该企业品牌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编制的2006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名列第二百四十三,在《巴伦周刊》公布的2006年度全球100家大公司受尊重度排行榜中名列第六十八。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三十五。1995年又开设了上海代表处。2005年,德意志银行与中国华夏银行组建战略联盟,10月31日晚,双方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举行股权转让与技术合作仪式,德意志银行联合德意志银行卢森堡公司、萨尔·奥彭海姆银行共同出资26.424亿元人民币收购华夏银行5.872亿股份,收购价格每股4.5元人民币。11月10日,德意志银行董事长约瑟夫·阿克曼(Josef Ackermann)与华夏银行董事长刘海燕在德国柏林签署《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建立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将在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资金管理及资金产品研发、零售银行业务、基金业务、流程再造和科技管理等领域进行深入合作。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德国总统霍斯特·克勒(Horst Koehler)共同出席签字仪式。2009年12月8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宣布,德银中国天津分行正式成立。在现有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分行的基础上,德意志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覆盖通过天津分行将进一步扩大。据悉,德意志银行于2009年7月获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天津分行。天津分行的业务重点为金融交易和企业银行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企业司库及现金管理产品、外汇和利率风险套期保值、贸易融资、进出口结算,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本地的销售及客户支持服务。德银集团中国董事长、环球银行业务亚太区总裁张红力表示,德意志银行天津分行成立,是德银中国华北业务覆盖网络的重大延展;也是德银中国分行网络战略发展的重要一步。德意志银行中国总经理邓宁表示:在天津的分行将致力于为天津市以及环渤海地区的客户提供德意志银行的优异服务。2010年5月6日,德意志银行再次斥资55.95亿元收购华夏银行5.15亿股份,从而直接和间接持有华夏银行19.99%股份 。2011年4月28日,全球500强、德国最大的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西部的首家分行重庆分行正式开业,这也是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开设的第5家分行。随着重庆市建设长江金融中心的加快推进,金融业快速发展,重庆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2%,成为名副其实的支柱性产业。同时,重庆也是中国金融生态环境最好的地区,银行业盈利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希望德意志银行能尽快融入重庆,扎根重庆。”2013年9月4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银中国)青岛分行正式开业。青岛分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批准开业,是继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之后,德银中国开设的第6家分行,也是德银中国首次进驻大陆地区二线城市。新成立的德意志银行青岛分行将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现金管理、贸易融资和贷款服务,满足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各类需求,具体服务项目包括账户服务、应付和应收账款、流动性管理、贷款、外汇和供应链财务解决方案。

德意志银行的在中国

6.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基本制度

 按照1991年12月10日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通过的《欧洲同盟条约》,欧共体在1999年1月1日起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在此同盟内,将实现统一货币“欧元”、统一的中央银行和统一的货币政策。为符合《欧洲同盟条约》关于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有关规定,《德国联邦银行法》进行了历史上的第六次修改。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其首要职责是以稳定货币为目的,并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在欧洲货币联盟的三年过渡期内,即从1999年1月1日起规定成员国固定汇率到2000年1月1日发行“欧元”纸币和辅币这段时期内,德国联邦银行虽然仍有权发行德国马克,但必须经过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批准。三年过渡期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将丧失货币发行权。原《联邦银行法》第15条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第16条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规定被删除,预示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势力的壮大,当它切实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德意志联邦银行稳定货币的职责将移交给欧洲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保留参加国际货币组织的权利,如国际清算银行,但必须报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只有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它才可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另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资本金和法定储备都增至50亿马克。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会计报表上的资本金、法定储备数额将在1998年12月31日变更,其会计制度和报表制定也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这表明,在欧洲货币联盟实行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不仅丧失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且丧失货币发行权。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掌握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政策、信贷政策、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并拥有欧元发行权。但德国联邦银行能参与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因为德国联邦银行行长是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成员,他在这个决策机构中有发言权。由于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参照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建立,并且总部设在法兰克福,更重要的是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领头羊,德国联邦银行行长的作用不可低估。虽然德国联邦银行中央银行理事会不再决定货币和信贷政策,而仅决定业务政策,它的职责是按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和方针办事,但德国联邦银行仍有很多任务,如银行的再贷款、在欧洲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管辖下的债券回购业务、现金和非现金结算业务、银行监管、外汇储备管理、人事问题等等。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类似于分支机构,但在人事任命、机构设置等方面并不听命于欧洲中央银行。此外,欧洲中央银行规定各国中央银行不得在一级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以防止各国政府干涉欧洲中央银行运作。 《德意志联邦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政府持有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只是其享有货币主权的基础,且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董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州中央银行及分行也享有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由此可见,《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了联邦银行在职能、经济、人事等方面独立于联邦政府。另外,虽然联邦银行是按联邦议院制订的法律组建的,但它不受联邦议院管辖;而且,联邦财政部不得任意向联邦银行无限透支或任意决定扩大铸币的发行,且铸币也不是无条件支付手段。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联邦政府成员虽然仍有权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但他对中央银行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推迟两周做出的规定被取消,因为《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和所有参加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机构。在资本配备方面,原《联邦银行法》规定为2.9亿马克,但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必须增加到50亿马克,仍由联邦政府持有。关于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其他成员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仍规定为8年,但例外情况下的最短任期由原来的2年修改为5年,进一步在人事上保证了对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1999年起,德意志联邦银行开始丧失自己的货币政策。德意志联邦银行现在发行德国马克需要授权,而2002年1月1日起不再发行德国马克,且从2003年起,欧洲货币发行权统一后,德国马克将被收回而退出历史舞台,欧元成为唯一合法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有义务配合欧洲中央银行维持货币稳定。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影响的逐步扩大,德意志联邦银行将进一步移交其货币政策职责,有可能与联邦金融监管局合并而专司监管职责;并且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在德国将从法律上消失而更多地成为一种非正式规则,而欧洲中央银行这种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进将受到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的深刻影响。

7. 德意志银行的介绍

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是德国最大的银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总部设在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其股份在德国所有交易所进行买卖,并在巴黎、维也纳、日内瓦、巴斯莱、阿姆斯特丹、伦敦、卢森堡、安特卫普和布鲁塞尔等地挂牌上市。1995年底,拥有德意志银行股本的股东为28.6万,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德意志银行集团总人数74000人,为约800万名顾客提供服务,包括世界各国的个人、企业、政府机构、银行和公共机关等。德意志银行拥有资产超过9960亿马克,约为人民币42000多亿元。

德意志银行的介绍

8. 德意志联邦银行是什么时侯成立的

  德意志联邦银行,建于1957年,前身是德意志各邦银行。
  德意志联邦银行建于1957年,前身是德意志各邦银行。1948年6月20日起发行德国马克,直到2002年欧元实体货币开始流通之前,德意志联邦银行一直是德国马克的中央银行。其是第一个被赋予完全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代表了被称为“联邦银行模式”的中央银行模式,和政府决定其目标的“新西兰模式”相对应。
  德意志联邦银行因其在20世纪下半叶成功地控制通货膨胀而受到普遍尊重,这使德国马克成为最重要的货币之一,也使得德意志联邦银行对其他很多欧洲国家拥有实际上的潜在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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