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的政府信用的主要形式

2024-05-09 16:57

1. 政府信用的政府信用的主要形式

政府信用是指以政府为一方的借贷活动,即政府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政府信用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现代经济活动中的政府信用主要表现在政府作为债务人而 形成的负债。政府信用主要有内债和外债两种形式。内债以发行政府公债、发行国库券、发行专项债券和向银行透支或借款为主。外债则主要表现为政府间借贷和向国际金融机构借贷

政府信用的政府信用的主要形式

2. 个人信用的表现形式

个人信用可以表现为个人消费信用和个人经营信用两种形式。个人消费信用是指个人以赊帐方式向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用的对象主要是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家具、电器等,甚至包括教育、医疗及各种劳务。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人格化和具体化,是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

3. 信用形式有哪些

信用形式是信用关系的类型,按行为主体划分,信用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等形式;按行为的时间跨度划分,信用有短期信用、中期信用和长期信用三种形式;按行为目的或功能划分,信用有生产信用、流通信用、消费信用等形式。商业信用,即工商企业相互之间借助商业票据进行的借贷行为,具体形式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 商业信用筹资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容易取得,如果没有现金折扣或使用不带息票据,商业信用筹资不负担成本,而缺点在于放弃现金折扣时所付出的成本较高。银行信用,即以银行为中介的货币资金的借贷,主体部分是各种存贷款,是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与商业信用不同,银行信用属于间接信用。在银行信用中,银行充当了信用媒介。银行信用评级是对一家银行当前偿付其金融债务的总体金融能力的评价,对银行进行信用评级与对一般的非金融企业评级是不同的,当对一家普通公司进行评级时,只要评价其财务实力,就可直接得出其信用级别。而在银行评级中,对财务实力的评价只是业绩评级(也称个体评级),而不是信用评级。国家信用,即国家 (政府) 与民间(企业和个人)之间借助国家债券 (国库券和公债)等工具进行的借贷行为。国家信用是指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一种信用活动。国家按照信用原则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从国内外货币持有者手中借入货币资金。因此,国家信用是一种国家负债,指以国家为一方所取得或提供的信用,包括国内信用和国际信用,国内信用是国家以债务人身份向国内居民、企业、团体取得的信用,形成国家的内债。消费信用,即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以满足其消费方面的货币需求的信用,如分期付款赊销、住房贷款、信用卡购物等。股份信用,即股份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以筹集资本,亦称“零售信贷”,是银行或企业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

信用形式有哪些

4. 政府诚信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法律分析:一是政府诚信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恒定为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政府诚信主要通过公务员的个人行为表现出来;三是政府诚信的基础是人们授予的公共权力;四是政府诚信影响的深远性和广泛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 政府诚信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法律分析: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具体为:
1、诚实守信: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
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活动,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行政法律行为,也应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主体负有赔偿义务。
2、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信赖前提:须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以及信赖值得保护
具体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诚信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6. 信用形式有哪些

信用形式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
1、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联系的信用形式。企业间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等。在发生商业信用过程中,一般要“立字为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商业信用的积极意义是有利于促进商品销售,但存在范围有限的局限性。

2、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以货币形式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信用,有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以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等形式,筹集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二是通过贷款等形式运用所筹集到的资金;三是银行为商品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保障,也是以银行持有的货币资金做保障。

3、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指政府的借贷行为,主要形式是由政府发行债券以筹措资金。作为国家信用的工具是公债和国库券,以及政府对外担保等。
4、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一般直接用于生活消费。消费信用有两种类型:一是类似商业信用,由企业以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将消费晶提供给消费者;二是属于银行信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抵押贷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资金。

7. 政府诚信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另一方面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政府诚信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8. 政府诚信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政府诚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诚信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恒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政府信任行为进行评价和授信主体只能是公众,而非特定的当事人。
二是政府诚信主要是通过公务员的个人行为表现出来。政府和公务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行政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效果归属其所属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对于行政人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三是政府诚信的基础是人们授予政府的公共权力。
四是政府诚信影响的深远性和广泛性。公务员是构成政府的细胞,政府的诚信主要是通过公务员的诚信来表现出来。所以公务员诚信除了一般诚信所具有的内涵之外还有更深刻的、更显著的特征。

重要意义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仍是至理明言。政府就是要靠正确的政策理念、诚信的人文精神去取信于民,团结人民。因此,政府诚信建设对和谐社会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是某些地方政府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效率低下,尤其是涉及审批事项时,群众更是苦不堪占。
四是政府官员为"彰显"政绩而对经济活动中的数据进行"注水",随意膨胀。
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自身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