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的怎样认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

2024-05-09 17:53

1. 黑砖窑案的怎样认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

2007年6月14日,新华网刊发一则消息说:”记者14日从山西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山西正在紧急查处洪洞县黑砖窑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砖窑窑主王兵兵己经被拘留,殴打农民工的4名打手己被抓获,1名河南藉工头正在追捕中。与此同时,解救被拐骗民工,打击黑砖窑主专项行动己在全省开展,山西省11个市己开始用工大检查,尤其对小煤矿,小砖窑,小工队,小作坊,小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由于这则消息中涉及黑砖窑事件的定性问题,因为立即引起网民的不同意见。有的网民甚至用”旗帜鲜明地反对新华网对黑砖窑字的定性”的标题发表意见,指出”称所谓’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无视一个事实,即那些被拐的童工奴隶,很多应是市民的孩子,以’农民工’一词称呼就根本不对;某些人是否有这样一种企图,’农民工’本来就是一个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在现实社会中是很正常的事,因为这件事处理也可以往民事纠纷上套,权力部门出来调整一下,’农民工’领到工资—感恩戴德,最后结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但’奴工’事件是典型的反人类罪行,已不是简单可用愤怒来表达心情!!!”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17日就”黑砖窑”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有记者就案件的性质质询新闻发布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中国网记者:刘副院长,涉黑砖窑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呢?刘冀民:我在网上看到有些记者专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陋现象,是一个社会”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一个是说,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手较多这个特点,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说全部又用于从事新的犯罪,在行为特征方面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还有一个,对一定的区域进行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我想用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是是片或者面,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一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其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而言,它是一种开放型,放射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型的,是在这个”点”内,是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一些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是这样的,而是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员造成伤害。第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波及面,大所以往往会给多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的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是混乱,而”黑砖窑”不具有这个特征。大家一比较就会发现,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山西青年报》记者:”黑砖窑”涉案人员中,我们把”非法拘禁罪”定性为”强迫劳动罪”,请问法院是如何考虑的?刘冀民: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按照法律,最高是3年。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可以叛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型。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第244条的规定,它的最高处刑。发生在山西运城,临汾两地部分县的这一批”黑砖案”系列案……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责。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强迫职工劳动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犯了”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理论,这种情况下,以重罪处惩,或者哪个行为更符合某一个罪的特征,就定哪一个罪。所以我们在一些案件中,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性,量刑,所以对于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处以了最高的有期徒刑3年。而发生在洪洞县衡庭汉这起案子,他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五六天时间,他等不及五六天,为了多出砖,多赚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结果导致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再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多只判3年。而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按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相对立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等有关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就是按照法院的规定,按照被告应负的刑事责任,确定一个最合适的罪名与刑事处惩,追究其刑事责任。2007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九部门《关于整治非法用工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同样涉及山西黑砖窑案件的定性问题。《通知》说:”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于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究竟应当怎样认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呢?在以上所列的说法中。网民反对新华网的报道关于”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的定性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这绝不仅存是一般的”侵害农民工权益案”案件(但是该网民陈述的理由却嫌勉强)。刘冀民副院长从法律和量刑的角度分析了黑砖窑案件的性质及有关犯罪人罪行的定性,具有专业业务的性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则从几个方面揭示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指出黑砖窑之所以”黑”,一是无合法证照,非法用工;二是这些农民工,童工不是自愿应招来的,而是被黑恶势力拐骗来的;三是在黑砖窑的劳动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强迫的劳动。综合以上观点和表述,大体上可以全面,准确地揭示黑砖窑事件的性质。如果我们上升到制度层面来概括黑砖窑的性质,那么,是不是可以说,黑砖窑事件是一桩极其恶势,极其残酷的”当代奴工制”或”当代包身工制”事件?

黑砖窑案的怎样认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

2. 黑砖窑案的黑砖窑事件留给人们的教训

类似”黑砖窑”这样的事件不仅发生在山西,在全国许多地方也存在。因此,山西清查黑砖窑事件风暴之后,许多人都在反思:黑砖窑之网是如何编织起来的?拿什么保证”黑、恶”制造的悲剧不再重演?如何杜绝用工背后的渎职侵权行为?政府如何嬴回自己的尊严?在农村地区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管理方面暴露出那些明显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组织暴露出甚么问题?在总结黑砖窑事件沉痛教训的基础上,如何建立一种对农村经济与社会提供有效管理和服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不再重演,是各级政府必须深思的问题。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具体案情如下: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生(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不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囚在一个大工棚内,若要出去上厕所,则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继续上。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生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致死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从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常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 黑砖窑案的介绍

黑砖窑案,又名黑窑案,黑砖窑事件。是指发生在2007年前后,那些非法拘禁并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恶意拖欠工资和侵占他人财产的砖窑窑厂豢养帮凶剥夺他们人身权利并强制劳动每天长达14小时到16小时不给任何劳动报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黑砖窑案的介绍

4. 黑砖窑案的黑砖窑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山西黑砖窑事件揭露出来以后,国务院派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组成的工作组于2007年6月15日到达山西,分别到运城,临汾,晋城三个问题较突出的城市开展调查督办。山西省也成立了”打击黑砖窑主,解救被拐骗农民工”的领导小组,在全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的小砖厂,小采矿厂,小冶炼厂进行”地毯式”的检查;同时派出由省公安厅,劳动保障厅,总工会参加的三个联合督导组,分赴运城,临汾,晋城对打击非法用工,解救被拐骗农民工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指导。据联合工作组组长,国家劳动保障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孙宝树于8月13日就山西”黑砖窑”事件查处情况所作通报,山西省共检查乡镇各类人单位86,395户,涉及用工人数192万人,其中,砖瓦窑4861户。检查中,共查出无照经营的各类用工单36286户,占排查单位总数的42%;涉及农民工34万人,占用工总人数的17。7%。查出无证照砖瓦窑3186户,占砖瓦窑总数的65。5%,涉及用工8。1万人,占排查砖瓦窑用工人数的63。3%。其中,有拐骗欧打工人、强迫工人劳动和非法顾用童工、智力残疾人员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砖瓦窑17户;有13户无证照的砖瓦窑非法使用童工15名,其中最少年龄为13岁。在清理整治砖瓦窑过程中,共解救了农民工359人,均得到妥善安置。大部分人员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自行回家,其中,救助智残人员121人,除送返原籍的76人之外,有10人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有35人由当地行政部门给予救助。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用人单位无照经营,非法用工,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各地工商、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截至7月31日,山西省司法机关已对”黑砖窑”事件中涉及犯罪的27起69人予以起诉,其中25起60人已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洪泂县曹生村黑砖窑案中致人死命的赵延兵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包工头衡庭汉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窑主王兵兵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它打手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与此同时,山西省纪检部门对”黑砖窑”事件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3人,留党察看7人,撤销党内职务7人,党内严重警告28人,党内警告5人;行政开除工职2人,行政撤职(含撤销任职资格及罢免职务)24人,降级19人,记大过15人,记过14人,警告1人。受到党政纪双重处分的3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中,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18人,乡科级干部40人。其处分的力度是山西有史以来最重的,恐怕也是全国范围内因一次具体事件而处分官员最多,最重的一次。

5. 黑砖窑案的警示

2007年7月16日(周一)上午,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太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黑砖窑事件处理情况。山西省纪委副书记杨森林在会上说,这次“黑砖窑”事件,对山西来讲教训确实是深刻的,也是多方面的 。最近一段时间,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同志已经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就这次事件的教训进行了分析和剖析。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讲,他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一是进一步的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把这种监督检查向基层延伸: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肃处理行政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三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连建设,使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

黑砖窑案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