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渝档发07年4号文件

2024-05-20 02:29

1. 谁有渝档发07年4号文件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7年04月12日   单位:   作者:   点击: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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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7〕4号


各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现将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认真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对《规定》的学习。《规定》跟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对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作了重大改革,将原“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修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通过组织学习,务必使各立档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准确领会和掌握《规定》与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异同。
    
二、各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及其面上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即各立档单位在整理2007年度形成的文书档案时,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从《规定》的要求。
    
三、各市级机关应根据《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报重庆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中央在渝单位从其上级机关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各区县档案局负责辖区内各立档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查。

谁有渝档发07年4号文件

2. 重庆市政府2010年文件有1313号吗

经查,截止2010年12月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0年内签发的文件最大编号为386号,没有您所说的1313号文件。你是不是看错了呢?或许是
 313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 313 号)
 131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先进工作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办发[2010] 131 号)
 31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告(渝办发[2010] 31 号)

3. 谁知道渝人发 1998 116号文件,急用

  渝人发〔1998〕116号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
  渝人发〔1998〕11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自1996年3月起,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级人事部门的辛勤工作和广大技术工人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历时两年另六个月,于1998年9月圆满结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很重,难度更大。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和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培考自愿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规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办事程序,严格考核标准,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升考工作,不得自行其事,不得突破政策,严禁乱收费。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及《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升级考试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具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规定,坚持培考自愿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构架新的考试考核模式,探索新的考试考核管理制度,严格办事程序,坚持考试考核标准,保证考试考核质量。
  通过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综合素质,调动工人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努力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技术工人队伍,并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尤其是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升级考试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升级考试考核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具备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三、升级考试考核的内容
  升级考试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平,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标准按国家和市颁布的标准执行。
  四、升级考试考核的申报条件
  (一)凡考取技术等级并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可参加升级考试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试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试考核。
  本款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计算,应从申报者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当年计算一年;工作年限有间断应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本等级工作年限,从本人执行本等级工资之月起计算。第一轮升级考试考核的工作年限和本等级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1999年。
  (二)申报参加升级考试考核的技术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批准参加技术业务水平的考试。
  (三)对在本等级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报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从事本等级工作年限的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的考试考核: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技术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技术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技术工人。
  4、曾在部队获得军以上与现岗位相近的技术业务比赛前三名的技术工人;由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或荣记一等功臣并保持荣誉的技术工人。
  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所在单位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破格申报等级工考试考核报批表》,并附有关证书、证件复印件,市属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属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查后,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升级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分级管理并组织实施。具体分工是: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的技术工人,由市人事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区县(自治县、市)及其所属单位的技术工人,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培训、考试考核。
  (二)升级考试考核工作每两年组织一轮。第一轮为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截止1999年12月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第一轮的升级考试考核。第二轮为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截止2001年12月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第二轮的升级考试考核。以后顺推。
  (三)技术业务水平的考试实行培考分离,全市统一教材、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分级评卷(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级工和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渝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有关“四统一”和评卷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技术工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本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即在本等级工作期间连续5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该两项考核为合格。如其中某年考核为不称职,则从次年考核为称职的年度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
  (五)技术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实行工人自愿参加的原则。培训课时:晋升高级工120~150学时;晋升中级工90~120学时。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培训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要求,按照全市统一的教材制定教学计划,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实施。
  (六)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均合格,技术业务水平(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高级工和市级单位、中央在渝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由市人事局综合审定技术等级,并颁发证书;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综合审定技术等级,并颁发证书。
  六、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的工资待遇
  (一)晋升高、中级技术等级的中、初级技术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高、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将原所执行的中、初级工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额分别就近就高靠入并执行高、中级工的工资标准。
  (二)升级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增加工资的时间,从本人参加该轮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当年或次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三)因种种原因未能参加首次考核定级的技术工人,其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增加工资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七、有关问题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申报、培训、考试考核、评审、颁证等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严禁乱收费。
  (二)部颁考核标准中尚未设立中、高级工的工种,暂不组织升级考试考核。
  (三)经组织安排转换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按现工种岗位申报升级考试考核。
  (四)参加本轮升级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继续申报参加以后各轮的升级考试考核。
  (五)新参加工作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确定初级工的考试考核,其申报条件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第四条(二)款执行。其中,中专、技术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获证工种与现工种相应的,可免予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但应由所在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为合格的确定为初级工,由各单位按申报程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颁发证书,并从定级之月起,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六)凡未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含企业调入、部队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必须经考试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其申报条件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第四条(二)款执行,考试考核内容和办法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七)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及劳动教养的技术工人,从受处分或处罚之月起,由所在单位收回技术等级证书。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从本人执行初级工工资标准之月起,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所在岗位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本等级工作时间从发证当年起重新计算。
  (八)中央在渝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执行本实施意见,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颁证。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谁知道渝人发 1998 116号文件,急用

4. 重庆市人民政府(2008)37号文件

渝府发〔2008〕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拆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实际,现就切实推进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对被拆迁人的政策优惠力度,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搬迁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根据区位差异,住房每户给予1万―3万元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具体地段标准由主城各区制定。非住房按房屋评估价格的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非住房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按标准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偿;同一产权内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其总用地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同一拆迁评估机构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拆迁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除工本费外,免相关契税和规费。由政府和储备机构统一购买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后,其两次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免相关契税和规费。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发生转让的,应当按规定交纳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
适当提高主城区危旧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加大社会保障力度,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后顾之忧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被拆迁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拆迁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凡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拆迁安置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因拆迁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拆迁后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到位。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危旧房拆迁区域企业搬迁
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危旧房拆迁工作,积极研究鼓励支持危旧房拆迁区域企业搬迁的优惠政策,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等相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搬迁。
拆迁涉及企业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负责做好企业搬迁、职工安置稳定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政策完成补偿安置与搬迁工作。涉及公用事业、市政管网设施搬迁的,拆迁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搬迁,其搬迁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22号)规定执行,因恢复或重建施工产生的相关规费减免。
四、妥善处理市有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市有直管公房拆迁应坚持依法补偿产权人,适当照顾承租人的原则。拆迁直管公有住房时,有条件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无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与承租人3∶7的比例分配;承租人系低保家庭的,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如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选择货币补偿且保证不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时,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不低于70%,承租人不高于30%的比例分配。具体比例由主城各区自行确定。
产权人所得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应专项存储,纳入重置资金管理,用于公房维修养护和基层房管部门改制。
五、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拆迁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被拆迁房地产市场价值,拆迁评估机构依法对评估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过程、人为压低或提高评估价格。
市、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操纵评估机构选择、贿选、承诺价格、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报告不被采信的,经查实认定,取消拆迁评估资格。
六、加大拆迁行政执行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拆迁安置
对已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主城各区要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规定的拆迁安置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书后,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进行听证。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书面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或撤销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应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执行强制拆迁前,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未按裁决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或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七、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是危旧房拆迁的责任主体,也是地方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危旧房拆迁工作的领导。各级信访、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要及时汇报和积极协调处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和危旧房拆迁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八、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拆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
拆迁搬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费额标准搬  迁补助费住宅1000元/户?次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m2?次;生产用房40元/m2?次。提前搬迁奖励费住宅40元/户?日;经营性门面20元/m2?日;其他非住宅10元/m2?日。非住宅经济损失补助费每过渡一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拆迁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由拆迁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安置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日印发

5. 渝委老发[2005+]99号文件发文时间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提供以下帮助,关于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范围和对象的问题

1.问: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是否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后,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应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摘要】
渝委老发[2005+]99号文件发文时间【提问】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提供以下帮助,关于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范围和对象的问题

1.问: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是否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后,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应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回答】
发文时间是2016年哦【回答】

渝委老发[2005+]99号文件发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