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总会博爱联盟慈善基金:你好!这个组织是搞慈善的,为什么投入四万九千八百元,发展下线就想得

2024-05-20 07:02

1. 中华慈善总会博爱联盟慈善基金:你好!这个组织是搞慈善的,为什么投入四万九千八百元,发展下线就想得

大概是传销呀、

中华慈善总会博爱联盟慈善基金:你好!这个组织是搞慈善的,为什么投入四万九千八百元,发展下线就想得

2. 中华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是不是骗子

只有一个中华慈善总会,它不是公司,也不是基金.
总会的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慈善总会(英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而没有叫中华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的.

3. 博爱联盟慈善基金会是传销骗人的吧

博爱联盟慈善基金是做公益慈善事业的,跟传销没有任何关系!

博爱联盟慈善基金会是传销骗人的吧

4. 那个慈善机构较为可信

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等。 
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是2007年4月19日由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大使”李连杰先生发起,在中国红十字总会架构下独立运作的慈善计划和专案。壹基金是立足于中国的国际性公益组织,分别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美国和新加坡设立了办事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壹基金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合作,成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致力于传播公益文化,搭建公益平台,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5. 博爱联盟慈善基金会入会交49800是骗人的吗

  不会吧,这样的话且不是非法集资。
  这样看来不靠谱,还是远离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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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华慈善基金会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是两个不同的机构

  中华慈善总会
  作为中国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的公益组织机构之一。自1994年4月在民政部老部长崔乃夫的倡导下成立,总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总会章程,慈善总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界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目前,中华慈善总会共有团体会员108个,并与绝大多数团体会员合作开展多种慈善项目。据2002年一项资料显示,总会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总计9.8亿人民币,其中,善款5.4亿人民币,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共计4.4亿元。

  中华慈善基金会
  由港、澳、台三地多名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发起成立。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困难的个人及企业。为建立和谐社会尽一份力量。香港聚集三地企业家的精英及领军人物,他们不仅投入巨额资金,还将自己成功的商业经营运用基金会的运作作为先行投身慈善事业,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间化、职业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模式,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基金会通过建立专业的资本增值、运行组织机构,成熟的商业项目投资管理模式,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设计。规范的流程管理,创造高效、低风险,资金不断增值,从而保证源源不断救助资金发放到每一个需要救助的个人及企业手里,本会资金运行部分联合基金家族包括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开权益资本和债...

7. 中华慈善总会博爱基金让个人投四万多然后说一年能赚150万

不要问我们,首先问一下你自己,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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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博爱联盟慈善基金会是搞传销的吗

1.单纯凭上述描述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