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三

2024-05-09 18:45

1.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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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社会保障局2015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青岛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异地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项目一:住院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5%,二级机构报销80%,三级机构报销70%;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55%;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75%。【注】: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项目二:普通门诊1、一档缴费:5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720元;2、二档缴费及少年儿童:4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330元;3、参保居民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项目三:门诊大病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65%;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75%,二级机构报销65%,三级机构报销55%;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80%。【注】: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执行。2、成年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项目四:大病医疗保险1、超限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80%,二档居民70%;2、大额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60%,二档居民50%。【注】:1、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2、超限补助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费用补助,一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40万元。3、大额补助即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的补助,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3000元,补助比例提高10%。项目五:大额医疗救助1、特药特材救助:符合条件使用特药特材发生医疗费,救助70%;2、范围外大额救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报销10万元。3、特殊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民政部门的特殊医疗救助待遇。项目六:其它报销1、少年儿童意外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报销。2、独生子女住院、门诊大病医、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少年儿童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可按规定报销。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三

2. 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2022缴费政策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工作实际,现对2022年度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不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利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度,我市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额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确定,暂定增加30元。调整后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若2022年度国家政补助标准有新的变化,我市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享受待遇,保障待遇衔接;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在集中参保期参保,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停止相关基金划转      2022年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规定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向全民补充医保划转的部分,以及《关于完善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0号)规定的由补充医保基金向居民医保基金划转的部分,停止划转。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3.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大数据、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第八条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

  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

  2015年财政补贴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应当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逐步统一缴费档次。

  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

4. 2019年青岛医保规定

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社保有具体规定。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青岛社区医保报销范围目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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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三)就医管理: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四)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青岛社区医保报销范围目录2019

6. 2022年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范围一览表

       2022年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范围一览表 ,下文就随我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前须先由个人自负起付线,我市要求,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5000元以下 88% 86% 84% 5000元-10000元 90% 88% 86% 10000元-20000元 90% 2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95% 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2、参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前须先由个人自负起付线,我市要求,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线 500元 670元 840元 5000元以下 75% 75% 65% 5000元-10000元 80% 80% 70% 10000元-20000元 85% 85% 75% 2万-最高支付限额(17.2万) 统一支付85% 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3、参保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5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支付9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2万。 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以上信息来自网络收集,具体可咨询青岛市社保中心。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大病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
         2.老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3.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
         4.符合要求的购药费用;
         5.符合要求的住院费用。
                           

7. 青岛 门诊医保怎么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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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年山东医保报销比例上调,山东省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将分别提高到75%以上和70%以上。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这为肾病患者治疗,进一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青岛静康中医肾脏病医院体谅肾病患者经济负担,是治疗肾病的良心医院。

青岛 门诊医保怎么报销比例是多少

8. 青岛市社会居民医疗保险为什么自2019年需要连续缴费,几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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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原定于今天截止,但因仍有超过6万应参保人群未缴纳居民医保费,因此医保部门决定延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即城乡居民在2015年1月31日前参保及缴费到账的,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医保待遇(在校学生除外),以确保参保人享受待遇。201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时间调整每年8月份,各街道社保所城镇居民缴费窗口人头攒动,居民集中开始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但今年,往年热闹的场面并未出现。“到了缴费的时候,怎么还不收钱呢?”连日来,本报不断接到莱山区居民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的咨询。住在黄海路街道一小区的居民王女士告诉记者,往年8月初就开始收费了,不知道为何今年迟迟没有办理。带着居民们的疑问,记者走访了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为取消城乡身份“标签”,我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工作。目前,烟台市整合后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正在酝酿中,缴费标准等尚未确定。预计新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于2014年8月底前出台,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份至12月份。对于居民认为晚交一个月会影响医疗保险的报销等疑问,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居民们完全可以放心,晚交一个月不会有任何影响。区人社局提醒广大居民:今年是城居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的第一年,政策出台后他们将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网站、电视、电台等媒体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城乡居民按照统一政策办理参保缴费。2015年度居民医保9月1日开始缴费缴费有新标准从9月1日起,2015年度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有关部门发出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费,以免影响自己及家人的医保待遇。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度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将在今年的基础上每人提高20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人。由于柳州市2014年的居民医保费在文件实施前已缴纳完毕,因此,决定自2015年起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在现基础上提高20元/人,即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40元/年,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为每人45元/年。此次缴费为2015年度居民医保费,将按照新的缴费标准执行。根据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文件精神,非本市户籍参加柳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也有所提高:成年人由原来的440元/年调整为460元/年,未成年人从原来的345元/年调整为365元/年(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201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12月28日,逾期不缴费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停保;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补缴保费的,医保待遇从缴费次日起生效,4月1日起补缴保费的视同为新参保(医保待遇在缴费30天后生效)。另外,依据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柳州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已在学校参保并在2014年9月1日前预缴2015年及以后年度保费的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中专、职校、技校、高校),应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由学校统一办理补缴保费每人20元/年。如未补缴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2015年4月1日起全额补缴的,从全额补缴之日起30天后重新享受其医保待遇。从9月1日起,柳州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到柳州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4家银行的市内营业网点缴纳2015年度居民医保费;亦可持银行卡到原参保社区使用POS机刷卡缴费;六县的参保居民须回到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通知书,持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缴费后将缴费凭证交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缴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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